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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洪生、杨贺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生,杨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74号申请人:王洪生,男,汉族,1963年8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杨贺清,男,汉族,1958年8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王洪生与被申请人杨贺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洪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贺清银行存款人民币34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贺清银行存款人民币3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郭胜明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易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