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02民初9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娜与李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李虎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953-1号原告李娜,男,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委托代理人白璐,甘肃正天合(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鑫,甘肃正天合(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虎虎,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赫天才,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李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娜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李娜负担,退付原告李娜3500元。审 判 长 李润虎人民陪审员 雷正华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芮   艺   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