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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凯与被执行人申向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凯,申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冯凯,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申向军,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凯与被执行人申向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1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砂场占用费105000元,剩余1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于当日履行了10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履行之日将该款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