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衡水市冀州区城投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世杰、宋俊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冀州区城投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世杰,宋俊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847号原告:衡水市冀州区城投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庭、刘昌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世杰。被告:宋俊华。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旭,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衡水市冀州区城投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世杰、宋俊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衡水市冀州区城投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衡水市冀州区城投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28元,由衡水市冀州区城投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智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谷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