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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衡水市冀州区城投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世杰、宋俊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冀州区城投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世杰,宋俊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847号原告:衡水市冀州区城投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庭、刘昌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世杰。被告:宋俊华。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旭,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衡水市冀州区城投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世杰、宋俊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衡水市冀州区城投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衡水市冀州区城投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28元,由衡水市冀州区城投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智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谷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