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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7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汪惠晴与被告杜长飞、袁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惠晴,杜长飞,袁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7175号原告:汪惠晴。被告:杜长飞。被告:袁渊。原告汪惠晴与被告杜长飞、袁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汪惠晴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惠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惠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汪惠晴负担。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