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7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汪惠晴与被告杜长飞、袁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惠晴,杜长飞,袁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7175号原告:汪惠晴。被告:杜长飞。被告:袁渊。原告汪惠晴与被告杜长飞、袁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汪惠晴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惠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惠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汪惠晴负担。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