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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唐明与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752号原告:唐明,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代勇,系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中路8-4号1-1幢13楼1号。法定代表人:潘菊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明与被告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明撤诉。本案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唐明负担。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