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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2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许杰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环城路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环城路支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1386号原告许杰,女,汉族,1971年8月7日出生,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南圪洞广场南一区。(未到庭)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环城路支行负责人:任芳,女,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57566529XW地址:包头市东河区环城路中段委托代理人:张鹏昊、杨昕宇,系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案由:侵权责任纠纷原告许杰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环城路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本案定于2017年7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七号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在法院人员送达传票过程中拒绝签收开庭传票,并拒绝签收邮递的传票,在开庭时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许杰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环城路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培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