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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