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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永彬、朱密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永彬,朱密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272号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霄县莆美镇侨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4899501151。法定代表人:潘周平,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怿,男,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云霄县。被告:朱永彬,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朱密寿,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永彬、朱密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借款人已履行还款义务,现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方跃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燕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