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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孙家国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辽0214刑更2号罪犯孙家国,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大连市普兰店区(原普兰店市,下同)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8月7日被原普兰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3年11月25日经原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9月5日原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普刑初字第61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孙家国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宣判后,罪犯提出上诉,2015年3月6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院作出了(2014)大刑二终字第5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5)普刑执字第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罪犯孙家国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7月11日本院作出(2016)辽0214刑更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罪犯孙家国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6月1日,大连市普兰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以罪犯孙家国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为由,提请对其收监执行。2017年6月12日,本院向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送达罪犯孙家国执行通知书。同日,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以罪犯孙家国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不符合入所条件为由,决定暂缓收押。经查,2017年7月11日,罪犯孙家国经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病情诊断,其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陈旧性心梗、慢性心衰PCI术,高血��3级,极高危。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3项、第4项之规定。根据上述病情诊断,罪犯孙家国确系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孙家国自2017年6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附本决定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