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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岩保与张仁发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岩保,张仁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369号申请执行人:周岩保,男,傣族,1975年6月2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张仁发,男,汉族,1989年9月14日生,云南省芒市人,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本院在执行周岩保与张仁发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张仁发已按(2017)云3103民初6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1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晓东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胡广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帮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