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岩保与张仁发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岩保,张仁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369号申请执行人:周岩保,男,傣族,1975年6月2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张仁发,男,汉族,1989年9月14日生,云南省芒市人,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本院在执行周岩保与张仁发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张仁发已按(2017)云3103民初6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1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晓东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胡广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帮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