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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7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伟峰科技有限公司与邢台市和阳化工有限公司、孟永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伟峰科技有限公司,邢台市和阳化工有限公司,孟永其,李雪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748号之二原告:石家庄市伟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郄马镇宋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913681500。法定代表人:任赛赛,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校,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系石家庄市伟峰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永,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系石家庄市伟峰科技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邢台市和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贾宋镇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71582947X2。法定代表人:周军良,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孟永其,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告:李雪霞,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平,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110873599。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伟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和阳化工有限公司、孟永其、李雪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石家庄伟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邢台市和阳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伟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台市和阳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伟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邢台市和阳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范辉霞审 判 员  郭计锁代理审判员  乐旭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