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伟、周宝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伟,周宝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674号原告: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南湖新区七一路南湖郡小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洋,男,1990年5月2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陈伟,男,1969年6月1日生,彝族,住贵州省黔西县。被告:周宝英,女,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周宝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晓芳代理审判员 石 玉人民陪审员 罗仕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