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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洛阳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喜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喜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第841号原告:洛阳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涧西区丽春东路南侧景春苑小区2-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766249184T法定代表人:杨卓普,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孟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秦喜朝,男,回族,1958年2月7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喜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雷海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