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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丹县众鑫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樊旺、樊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丹县众鑫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樊旺,樊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413号原告山丹县众鑫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丹县。法定代表人:刘多芳,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樊旺,男,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樊新,男,汉族,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丹县众鑫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樊旺、樊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丹县众鑫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丹县众鑫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丹县众鑫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山丹县众鑫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邢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令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