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终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文荣与程刚、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原审原告秦金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荣,秦金仓,程刚,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8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荣,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刚,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韦红革,该管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秦金仓,男,汉族。上诉人杨文荣因与被上诉人程刚、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原审原告秦金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初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文荣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文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文荣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玉红审 判 员 马党库代理审判员 刘育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