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中盛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中盛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盛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C栋28层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06372J。法定代表人:陈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绍东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76080J。法定代表人:陈萧耿。上诉人福建中盛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中盛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不予司法救助通知书》,不同意上诉人的司法救助申请并限其接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该通知已于2017年5月31日送达上诉人。因上诉人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且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中盛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光卓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薛闳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