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4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闵凌云与黄康斌、谭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凌云,黄康斌,谭元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082号原告:闵凌云,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黄康斌,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谷城县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谭元平,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凌云诉被告黄康斌、谭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闵凌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告黄康斌、谭元平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三元路市农行支行家属院1栋2单元2楼右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原告闵凌云提供黄建全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康斌、谭元平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三元路市农行支行家属院1栋2单元2楼右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俊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