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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8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某1、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1,廖某某,周某2,周某3,周某4,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8执6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1,男,1991年5月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栗木乡。申请执行人:廖某某,男,1958年11月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栗木乡。申请执行人:周某2,女,1984年12月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栗木乡。申请执行人:周某3,女,1984年1月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栗木乡。申请执行人:周某4,女,1987年12月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栗木乡。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0年2月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家住罗甸县栗木乡。本院在执行的周某1、廖某某、周某2、周某3、周某4与陈某某(2017)黔2728执6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未自觉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90.00元后,经承办人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的银行存款、土地、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查询到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另经与申请人谈话并征求其意见,其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王智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德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