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3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欣悦棉整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嘉兴吉悦贸易有限公司,欣悦印染有限公司,欣悦棉整有限公司,嘉兴高联丝绸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3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花园村43号,组织机构代码:76134163-5。法定代表人:徐拥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嘉兴吉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步云花园路40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0Q32Q。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欣悦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苗忠兴,该公司经理。被告:欣悦棉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苗忠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嘉兴高联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花园路40号。法定代表人:吴忠伟。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吉悦贸易有限公司、欣悦印染有限公司、欣悦棉整有限公司、嘉兴高联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嘉兴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80188.3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嘉兴吉悦贸易有限公司、欣悦印染有限公司、欣悦棉整有限公司、嘉兴高联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欣悦棉整有限公司、欣悦印染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另查明,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嘉兴高联丝绸印染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经本院至房产、银行、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表明:被执行人嘉兴吉悦贸易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账户也无存款。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兴吉悦贸易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17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玮执 行 员 蒋宇炜代理审判员 柏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童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