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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明义、贺雪绒与王晓霞、XX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义,贺雪绒,王晓霞,XX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313号申请执行人陈明义,男,193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贺雪绒,女,194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晓霞,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龙,男,199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王晓霞、XX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案款161928元,支付执行费232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晓霞银行存款163573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