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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与韩艳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韩艳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160号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黄河大道西段建业桂花居会所二楼。法定代表人:孙洪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备,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艳廷,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与被告韩艳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87150.5元,滞纳金47378.33元,合计人民币234528.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安阳市文峰区文昌大道东段368号的建业森林半岛小区的业主,在该小区共有24套房屋,房屋面积共计2712.62平方米。原告自2012年7月1日以来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一直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但被告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截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缴物业管理费共计187150.5元。依照合同约定,被告自逾期之日起应按日万分之三每日承担滞纳金,滞纳金共计47378.3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也拒不向原告支付,致使原告提供服务却得不到应有的服务费用。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韩艳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韩艳廷以长期居住地为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广厦人家2号楼25层东北角为由,认为本案应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该合同的履行地为建业森林半岛小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艳廷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韩艳廷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