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锋刚诉被告蒲城县宏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薛宏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刚,蒲城县宏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薛宏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60号原告王锋刚,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户县。被告蒲城县宏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蒲城县。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薛宏刚,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原告王锋刚诉被告蒲城县宏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薛宏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锋刚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锋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王锋刚负担。审 判 长 田建魁审 判 员 魏 华人民陪审员 贾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