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3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素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素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3刑初39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素霞,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7]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素霞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素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苏素霞在杭州市下城区杭州市某某大楼、武林某某百货大楼等地,多次盗窃专柜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具体如下:1.2016年6月26日、7月30日、9月16日,被告人苏素霞分别三次至杭州市某某大楼丝芙兰专柜盗窃,每次窃得蔚蓝之美小米胚芽原液滋养面膜1盒(共计价值1035元)。2.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苏素霞至杭州市某某大楼丝芙兰专柜,窃得蔚蓝之美小米胚芽原液滋养面膜1盒(价值345元)、格莱魅幕后明星双重焕肤泥浆面膜1瓶(价值346元)。3.同年12月3日,被告人苏素霞至杭州市武林某某x馆x楼阿迪达斯专柜窃得童装羽绒服1件(价值649元)、童装裤子1条(价值171元),至MilaOwen专柜窃得女式毛衣1件(价值655元)。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苏素霞被民警抓获。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的阿迪达斯牌童装上衣、裤子、MilaOwen高领白色毛衣、标有“GLAMGLOW”字样面膜1瓶、标有“WEI”字样丝芙兰面膜7支已发还被害人。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苏素霞分别赔偿上述专柜人民币3462元、820元、655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苏素霞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苏素霞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叶某、邵某、傅某的证言、扣押、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素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素霞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苏素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赃物已退回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论罪被告人苏素霞应当撤销缓刑处以实刑,但考虑其正在抚养患病的孩子及本人的身体情况,对其适用缓刑。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刑初193号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苏素霞宣告缓刑五个月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苏素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恒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霖(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