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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宜芸与云南好宝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云南好宝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吴叶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宜芸,云南好宝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云南好宝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吴叶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140号原告:李宜芸,女,1976年5月3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委托代理人:赵海渊,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延晶,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好宝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乡乐居村好宝箐,注册号530112XXXXXXXXX。被告:云南好宝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滇源镇大营村,注册号530103XXXXXXXXX。被告:吴叶春,男,1968年12月28号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原告李宜芸与被告云南好宝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云南好宝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吴叶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因原告赖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玉明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2元(原告杨玉明已预交,此款为减半金额),原告杨玉明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罗 玮人民陪审员  夏书萍人民陪审员  贺加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