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2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刚与戴金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戴金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212号原告:刘刚,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金华,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刘刚与被告戴金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弓家旺人民陪审员  孙继红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