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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自宽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689号申请执行人:李自宽,男,194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长虹小区公建1、2号楼前排东数第一间一至三层营业房。主要负责人:孙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自宽与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9民终5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李自宽损失290396.65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9民终5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7)鄂0982执689号申请执行人李自宽与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宗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