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6民初805号原告: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迪,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肖奕,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款378000元、换画面费用2万元及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36650元,以上合计434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广告发布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发布的的士车后视窗广告,数量1000辆,广告内容:被告企业品牌宣传;广告发布期:三个月,广告发布价单价:105元/辆/月,广告发布总价:105元/辆/月×1000辆×3个月,即3150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款30%,画面安装完毕付款20%,剩余款项合同期结束前付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当于本合同发布价10%的违约金。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基于商业考虑更换了合同确定的广告画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发布更换后的广告,至2015年7月10日原告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内容,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第四项的约定给原告支付315000元的广告发布款及更换画面费用2万元,共计335000元。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仅支付了94500元广告款,该合同中还尚欠原告240500元未支付。2015年7月初,上述合同履行期间,原、被告再次签订了一份《广告发布协议》,出租车数量为500辆,广告发布期自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10月9日,共三个月,广告发布总价款:105元/辆/月×500辆×3个月,即1575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款30%,画面安装完毕付款20%,剩余款项合同期结束前付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当于本合同发布价2%的违约金。其他内容同第一份广告协议。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内容于2015年10月9日履行完毕该合同项下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第四项的约定向原告支付157500元的广告发布款。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以各种理由推拖不给,以上被告合计欠原告广告发布款398000元。综上,原、被告签订的上述两份《广告发布协议》后,原告按约履行完合同内容,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款、画面安装费398000元,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36650元(违约金计算:335000元×10%+157500元×2%),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广告发布协议》二份、出租车广告拍摄照片1500张真实、合法并与本案相关,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第一份《广告发布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乙方所拥有的银川市出租车后窗广告位上发布广告,发布期限为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7月10日(3个月),出租车后视窗广告1000辆,发布金额:单价105元/辆/月(含税),共计3150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款30%,画面安装完毕付款20%,剩余款项合同期结束前付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广告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相当于本合同发布价10%的违约金外,另不在享受打折价格,需按全额价格支付,还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第二份《广告发布协议》约定发布期限为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10月9日(3个月),出租车后视窗广告500辆,发布金额:单价105元/辆/月(含税),共计157500元。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相当于本合同发布价2%的违约金外,另不在享受打折价格,需按全额价格支付,还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其他约定与第一份《广告发布协议》一致。以上两份合同总金额为472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协议内容,但被告支付了94500元广告费,下剩378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份《广告发布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己方义务,被告应支付原告广告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广告费398000元中包含更换画面费2万元,因双方协议中未对该款项进行约定,故对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广告费378000元。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协议》中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计算有误,本院调整如下:第一份协议的违约金为31500元(315000元×10%),第二份协议的违约金为3150元(157500元×2%),合计34650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378000元,违约金34650元,合计412650元;二、驳回原告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96元,被告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0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 彬人民陪审员 张 琴人民陪审员 樊永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