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5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何光春与成都世纪华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宜俊、张中翠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春,成都世纪华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宜俊,张中翠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5178号 原告:何光春,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光明,女,1964年4月21日出生,系原告何光春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贞,成都市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者。 被告:成都世纪华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涧槽中街香楠湖一栋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术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四川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宜俊���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第三人:张中翠,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何光春与被告成都世纪华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宜俊、张中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光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何光春负担。 审判员 苏小应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 法官助理辛晓兰 书记员李朝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