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5执4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3年4月7日,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75年3月30日,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南康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邓方定审判员 赖春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