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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执1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苏三众化工有限公司与江阴融泽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徐进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三众化工有限公司,江阴融泽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徐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1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三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217号5099室。法定代表人熊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珑,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康,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江阴融泽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阴市璜土镇澄路3808-5号1025席。法定代表人徐泽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进龙,男,汉族,1963年8月24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江苏三众化工有限公司与江阴融泽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徐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阴融泽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徐进龙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三众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5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58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6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徐进龙名下位于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常泽桥村西南村62号房产一套,上述房产为村宅基地自建房,本院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江阴融泽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向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江阴融泽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徐进龙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江阴融泽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徐进龙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江阴融泽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徐进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面向社会悬赏征求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1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李旭光审判员 王锡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亚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