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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北京中北国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新一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北国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北京新一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824号原告:北京中北国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柱东路东侧(福润通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先,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拾贰村委会西200米。法定代表人:邓新,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东,男,北京新一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北国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一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中北国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北国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中北国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百二十四元,由原告北京中北国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成桂钦人民陪审员  江冀兴人民陪审员  路娅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