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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财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阳超诉自流井区千辰广告经营部委托合同纠纷诉前保全(解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302财保18号之一申请保全人阳超,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保全人自流井区千辰广告经营部,经营场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新街居委会6组。经营者叶超,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2017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7)川0302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保全人阳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保全人自流井区千辰广告经营部在自贡市高新区凌宇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到期债权20,000.00元的保全;二、解除对申请保全人阳超所有的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蒲姝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