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横县黑观音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广西国鑫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横县黑观音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广西国鑫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7执726号申请执行人横县黑观音��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横县平马镇。法定代表人:马德军,该合作社主任。被执行人广西国鑫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法定代表人:彭薷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横县黑观音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广西国鑫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27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国鑫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国鑫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至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横县支行龙池分理处;开户名:横县人民法院;账号:62×××65);二、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国鑫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支取。冻结金额以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及执行费用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红 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