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四生与谢俊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四生,谢俊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006号原告:黄四生,男,1964年5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个体户,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谢俊海,男,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勇,江西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四生与被告谢俊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四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黄四生承担。审 判 长 管东长人民陪审员 丁美瑞人民陪审员 周苹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振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