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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四生与谢俊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四生,谢俊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006号原告:黄四生,男,1964年5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个体户,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谢俊海,男,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勇,江西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四生与被告谢俊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四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黄四生承担。审 判 长  管东长人民陪审员  丁美瑞人民陪审员  周苹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振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