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娜与中国科学院合肥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娜,中国科学院合肥肿瘤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1895号原告:张娜,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亮,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飞,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科学院合肥肿瘤医院,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396844057J。法定代表人:王宏志,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维维,该医院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淑红,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娜诉被告中国科学院合肥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张娜负担。审 判 长 占 峰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人民陪审员 林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时丁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