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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高兴和与黄传禹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和,黄传禹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7民初807号原告高兴和,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永顺县。被告黄传禹,男,1943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兴和诉被告黄传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兴和以诉请不当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兴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兴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兴和负担。审判员 唐 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世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