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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8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天津永盈自行车有限公司与天津尚志兴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邹锋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永盈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尚志兴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邹锋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8549号原告:天津永盈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福发路39号。法定代表人:周惠桢,任总经理。被告:天津尚志兴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法定代表人:邹锋军,任总经理。被告:邹锋军,男,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永盈自行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尚志兴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邹锋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共计18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杨汉东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共计18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