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30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启云与欧阳正华、欧阳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云,欧阳正华,欧阳术华,喻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30民初1200号原告:张启云,女,1962年6月6日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告:欧阳正华,男,系彭泽县龙城镇泉山蔬菜大棚业主。被告:欧阳术华,男,系彭泽县自来水公司职工,住彭泽县。被告:喻中华,男,系彭泽县政府干部,住彭泽县。原告张启云与被告欧阳正华、欧阳术华、喻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启云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当日立案。原告高初志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原告张启云负担。审判员  张江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馨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