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启云与欧阳正华、欧阳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云,欧阳正华,欧阳术华,喻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30民初1200号原告:张启云,女,1962年6月6日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告:欧阳正华,男,系彭泽县龙城镇泉山蔬菜大棚业主。被告:欧阳术华,男,系彭泽县自来水公司职工,住彭泽县。被告:喻中华,男,系彭泽县政府干部,住彭泽县。原告张启云与被告欧阳正华、欧阳术华、喻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启云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当日立案。原告高初志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原告张启云负担。审判员 张江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馨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