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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余志雄与张素琴、张向前、张素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雄,张素琴,张向前,张素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706号原告:余志雄,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现住漳县。委托代理人:胡志红,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漳县。被告:张素琴,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漳县。被告:张向前,男,1975年4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漳县。被告:张素芸,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漳县。委托代理人:顾保年,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志雄与被告张素琴、张向前、张素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余志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5月25日至归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照每月本金的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胡志红是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胡志红提出帮忙向朋友、亲戚借款,于是胡志红向余志雄提出给被告借款,经商量由胡志红出面给被告借款,办理了借款手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出具了借条,每月借款利息为借款本金的20%计算。协议约定被告2015年6月28日一次性将借款与利息全部归还借款人,并协议约定将登记在张素琴名下位于漳县贵清路清华园8号楼2楼时代纯K商部作为借款担保,抵押给原告。但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办理抵押,经原告多次要求仍未办理。被告一直推迟归还借款与利息,说贷款马上下来,至今已经拖欠24个月利息未能如期支付,被告已经违约多次,且原告得知被告自身债务众多无法还款,现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素琴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志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引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