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史保红与蔡建华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保红,蔡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史保红,男被执行人:蔡建华,男本院在执行史保红与蔡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建华银行账户存款312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玉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金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