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苗某某、崔某某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苗某某,崔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苗某某,男,1944年8月8日出生,汉族,魏县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崔某某,男,194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魏县人。身份证号。再审申请人苗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崔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冀0434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苗某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偏听偏信被申请人,应依法予以撤销或改判魏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4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与理由,我的宅基地经过合法程序颁发宅基证,我在宅基上种植杨树,树龄已有三十多年,我与被申请人是前后邻居,被申请人称两棵杨树是他的,强行卖掉,该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诉至本院,并提供了张合的证明,证明被申请人将我的树木卖掉。而被申请人称树木是他的,法院竟然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驳回了我的诉求。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采纳被申请人的一面之词,便作出不公正的判决。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支持我的再审请求。崔某某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诉讼中,苗某某举出张合书面证言复印件:“证明大寨张某刨安上树木,张某,2017年1月22日”。该证据不能证明苗某某对涉案树木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载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017)冀0434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苗某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故申请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苗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现锋审 判 员 栗运会代理审判员 肖 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