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81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与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飞、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飞,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81民初2741号原告:江油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大鹏路党政综合办公楼五楼。负责人:柳江,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汤化斌、黄梓麟,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开发区创元路工业园区第四批冶金机械园1栋1-7层1号。法定代表人:赵飞,总经理。被告:赵飞,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张勇,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原告江油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诉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飞、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从亮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油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汤化斌、黄梓麟,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飞的委托代理人张勇,被告张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油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诉称,2016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发展基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年利率6%,若逾期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30%的利率计收罚息。2015年12月30日,被告赵飞、张勇对该笔借款签署《工业发展基金借款诚信承诺书》,承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证到期结清借款本息;若逾期未还款,愿意以公司和股东个人的任何资产抵账,愿意接受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采取任何形式追缴欠款”。2016年1月18日,被告赵飞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函》,同意为该笔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给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至今,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支付给原告2016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17日期间的利息,本金100万元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加收30%计息,从2017年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赵飞、张勇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飞、张勇辩称,对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借款100万元无异议,对从2017年1月18日起欠原告利息未支付无异议。被告赵飞、张勇对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发展基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借款100万元,期限一年,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按年利率6%执行,若逾期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对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30%的利率计收罚息。2015年12月30日,被告江油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赵飞、张勇对该笔借款签署《工业发展基金借款诚信承诺书》,承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证到期结清借款本息;若逾期未还款,本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股东愿意以公司和股东个人的任何资产抵账,愿意接受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采取任何形式追缴欠款”。2016年1月18日,被告赵飞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函》,同意为该笔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账支付借款100万元。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后向原告支付了2016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17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100万元至今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中国共产党江油市委员会江委(2003)107号通知,江油市人民政府江府函(2016)163号通知,被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工业发展基金借款合同,工业发展基金借款诚信承诺书,连带责任保证函,收据,转账支票存根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借款,该借款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赵飞、张勇对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借款逾期后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借款期间的利息为年利率6%加收30%,不违法法律规定,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油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归还借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1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二、被告赵飞、张勇对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江油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借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飞、张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