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奕与蔡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奕,蔡泽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262号原告:黄奕,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泽青,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黄奕与被告蔡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黄奕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奕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奕负担。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森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