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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奕与蔡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奕,蔡泽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262号原告:黄奕,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泽青,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黄奕与被告蔡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黄奕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奕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奕负担。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森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