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袁福杰与宁夏国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福杰,宁夏国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264号原告:袁福杰,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国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梁万国,该公司。原告袁福杰与被告宁夏国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袁福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意见为由撤回对被告宁夏国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福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1元,由原告袁福杰负担。审判员 雅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