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冬冬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张冬冬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负责人:张庆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冬冬,男,1990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如皋市,现住如皋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冬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晓春审判员 刘 琰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佩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