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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民初1378号原告:赵某,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委托代理人:朱某,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体育场路老干部活动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6831451524。法定代表人:陈永楷,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尔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12年8月6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赵某向被告某某公司购买其开发建造的红枫大厦第1幢1单元302号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共92.46㎡,购房总金额为1255606元,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如未按期交付商品房,自约定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方支付全部购房款。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22739(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已付房款为基准,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暂计2017年6月9日,按125.5元/天计算,计为122739元)。原告赵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1份,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信息1份,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以证明双方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及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违约责任;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2份,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房款的事实。被告某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8日,原告赵某作为买受人与被告某某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赵某向出卖人某某公司购买其开发建造的位于文××县大峃镇××大厦××单元××号商品房,建筑面积共92.46㎡,购房总金额为1255606元。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4年9月30日前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第十条约定逾期交房的,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方支付1255606元,后被告向原告退还100448.5元,实付购房款1155157.5元,被告至今未按约定交付商品房。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支付购房款,被告应依约交付房屋。现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某某公司应支付原告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上述违约金均以已交房价款1155157.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一计算。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赵某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18172.6元,并支付从2017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以已交房价款1155157.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7.5元,由被告某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尔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云昆书 记 员 胡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