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41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阳与段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段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4101号之二原告:赵阳,男,汉族,1979年5月25日生,住荥阳市。被告:段珂,男,汉族,1978年6月4日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豫0182民初4101号民事裁定书,对肇事车辆豫A×××××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李逊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