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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41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阳与段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段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4101号之二原告:赵阳,男,汉族,1979年5月25日生,住荥阳市。被告:段珂,男,汉族,1978年6月4日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豫0182民初4101号民事裁定书,对肇事车辆豫A×××××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李逊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