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安庆市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306号原告:安庆市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永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67544615D.法定代表人:汪小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刚,该公司职工。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1154D。法定代表人:花新华,总经理。原告安庆市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安庆市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为5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祁从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