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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佃奎与邵长清、临沂苏利特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佃奎,邵长清,临沂苏利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596号原告:赵佃奎,男,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邵长清,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临沂苏利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南唐楼村化工一路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罘区南大街165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源路69号。原告赵佃奎与被告邵长清、临沂苏利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9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佃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30元,由原告赵佃奎负担。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湘丽 微信公众号“”